肖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犯罪;《刑法修正案(八)》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11)铜法刑初字第003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汤献春

代理律师:

梁政

法官解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修改,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删除了单处罚金的规定,第二量刑档的罪状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兜底情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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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11)铜法刑初字第00363号判决书
2、案由: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辩护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献春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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