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曹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毒品犯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刑初字第595号
审理法官:

周大军

徐立琼

陈德

代理律师:

杨伟

戴文德

法官解说
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定贩卖毒品罪还是定运输毒品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是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第二种认为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二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符合运输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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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1)锦江刑初字第595号。
2.案由:陈某、曹某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玉珠。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2011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伟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2011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戴文德,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大军;人民陪审员:徐立琼陈德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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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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