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犯猥亵儿童案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采信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1)长铁刑初字71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是发生在运行的旅客列车车厢厕所内的猥亵儿童案,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能否采信,与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后,能否达到证实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主观认识的产物,除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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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1)长铁刑初字71号。
2、案由:猥亵儿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龚攀。
被告人:武某,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企业主。因本案于2011年7月19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进;审判员:肖睿王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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