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主动审查;审查标准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2011年7月20日)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中,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中载明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提供明确的申请内容是申请人的义务,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启动的前提之一,如果申请内容不明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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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书。(2011年7月20日)
2、案由:不服行政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宗章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翟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男,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云、审判员张秋萍、人民陪审员王志云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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