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建德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

福建德亚集团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再终字第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培新

柯永海

陈蔚

代理律师:

石福宁

卢海风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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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再终字第13号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汤隆河,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福宁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德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希玮,福建德亚集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
案外人(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
负责人吴小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海风,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杰;代理审判员:郑彦、韦晓菁。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培新;审判员:柯永海;代理审判员:陈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0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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