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等诉李某侵权案 民事 侵权责任 公平原则
案由:
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1)阜清民一初字第267号
法官解说
本案肇事摩托车系被告李某所有,李某与王某3共同用该车去参加婚礼,王某3骑摩托车,李某坐在摩托车后面,显然李某是同意王某3骑自己的摩托车,当晚二人值班并一直在一起,致使该车对深夜仍停在饭店门前,王某3是在取该车返回时发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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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1)阜清民一初字第267号
2.案由: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隋某 王某 王某2 翟某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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