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西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车上人员;第三者;交强险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2011)阳东法民一初字第8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谭乃正

冯学理

梁洁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的理解。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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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2011)阳东法民一初字第82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范某、谢某、范某2、范某3、范某4。
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西支公司
负责人:钟某,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保险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谭乃正;审判员:冯学理;人民陪审员:梁洁。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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