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刑事责任;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阳中法民三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关衡勋

肖军

冯志霞

代理律师:

陈惠婵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王某已受刑罚,原告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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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2010)东法民一初字第390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阳中法民三终字第32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女,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2,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3,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4,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5,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清远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2,是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朱某,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惠婵,是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庄值龙;审判员:李孔石;人民陪审员:何卓健。
二审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衡勋;审判员:肖军;代理审判员:冯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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