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刑罚裁量;从轻处罚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2011)阳法刑初字第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傅伟珍

李一文

林辉

代理律师:

陈文胜

法官解说
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当庭作了供认,所以控辩双方对于交通肇事的事实没有异议。而证据方面,公诉机关在法庭上逐一出示了证据,经双方举证、质证,确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以,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到量刑上面。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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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2011)阳法刑初字第34号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伟珍;审判员:李一文、林辉。
审结时间:20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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