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 醉驾 故意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1)陵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金香

法官解说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将醉酒驾驶和飙车等危险行为纳入立法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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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1)陵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香
6、结案时间: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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