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拐卖儿童案 拐卖儿童罪 遗弃罪 营利
案由:
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1)陵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邢杰

王金香

候海荣

代理律师:

曹淑萍

法官解说
在该类特殊案件中,出卖人的主观动机对出卖行为的定性存在直接影响。如果行为人的出卖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出卖14岁以下儿童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但是,如果确实为生活所迫出卖亲生子女的,可按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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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1)陵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拐卖儿童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
辩护人曹淑萍,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杰;审判员王金香;人民陪审员  候海荣。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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