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逃逸 法定义务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但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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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
2、案由
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学斌;代理审判员:张显春;人民陪审员:张弦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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