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刑初字第484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蔡某、蔡某2、谢某。
辩护人张某2。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钟莉、洪娟娟、蔡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8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蔡某2、蔡某、谢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组织传销的人员是三十余名,手段主要是诱骗,被告人张某主要是组织者,案件性质较轻;被告人张某获得经理职位不是因为其积极发展人数才获得,且其卖出每套产品仅获利73.5元,情节较轻,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2、一审事实和证据
2010年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蔡某2伙同蔡某、谢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厦门市集美区以推销"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名,在无任何实际产品销售的情况下,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2800元购买一套产品以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及晋升级别的依据,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骗取财物。该组织按照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业务总管的晋升顺序组成层级。被告人张某、蔡某2、蔡某、谢某发展并控制刘某、李某等三十余名传销组织成员。其中,被告人张某、蔡某2任业务经理,在传销活动中担负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通过管理被告人蔡某、谢某和"陈某"三名业务主任,控制传销组织成员;被告人蔡某、谢某任业务主任,分别管理各自寝室的传销组织成员,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
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蔡某2、蔡某、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1张、书证(1999)慈刑初字第74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业务员状况一览表、计划书、老业务员流失情况表、新朋友报表等、证人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3、一审判案理由
被告人张某、蔡某2、蔡某、谢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蔡某2任业务经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被告人蔡某、谢某任业务主任,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蔡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蔡某2、蔡某、谢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四被告人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庭审均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谢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4、一审定案结论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蔡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谢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蔡某2、蔡某、谢某均未提出上诉,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该判决生效。
(三)解说
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将该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在对本罪的认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本案中,该组织按照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业务总管的晋升顺序组成层级。被告人张某、蔡某2、蔡某、谢某发展并控制三十余名传销组织成员。其中,被告人张某、蔡某2任业务经理,在传销活动中担负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通过管理被告人蔡某、谢某和"陈某"三名业务主任,控制传销组织成员;被告人蔡某、谢某任业务主任,分别管理各自寝室的传销组织成员,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因此,被告人张某、蔡某2、蔡某、谢某均属组织、领导者。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认定。在传销活动中,还往往伴随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报注册资本、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销售伪劣产品、诈骗、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与组织、领导传销罪之间的关系如何,是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对传销参与人员进行非法拘禁、侮辱等情况,侵犯参与传销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度犯罪行为在传销活动中时有发生,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将非法拘禁罪等予以吸收,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罪进行定罪处罚。但是,对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对参与传销人员实施故意伤害、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重度犯罪行为的,这些犯罪行为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在本案中,刘某、李某等三十余名传销组织成员的手机、身份证、钱包等物品被统一管理,每日集中上课灌输传销理念,不得随意离开宿舍,不得与外界联系等可能涉及到非法拘禁的轻罪情况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重罪所吸收。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标准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根据该司法解释,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在传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相对容易把握,但第三个条件--"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其中的"三十人以上"应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是做宽泛的理解,认为只要该传销组织的涉案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就可以对组织领导者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理由是:首先,对涉案人数作严格把握不符合客观实际。传销组织具有管理封闭性、人员分散性居住、集体上课的管理模式使得传销人员只熟悉自己的管理人员,而对传销组织的其他管理者比较生疏,加之传销组织等级管理森严,一般传销人员对领导的知晓率自然大大降低。其次,对涉案人员作严格把握不利于打击犯罪。在传销组织中,领导成员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共同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例如,有的负责维持课堂秩序,有的负责讲课老师的引荐,而新成员的加入或其他重大事宜则由他们共同商议。他们是传销政策的传达者和实施者,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严格把握"涉案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将会有有很大一部分传销组织的领导者无法得到追诉。最后,对涉案人员作严格把握有失公允,也不符合立法本意。作为一般传销人员,特别是刚被诱骗进传销组织的人,他们实质上都是受害者,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和保障。他们中有的虽然不知道传销的组织领导者是谁,但能够间接或直接证明组织领导者的犯罪事实。
因此,应该对"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这一标准作宽泛理解,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只要有三十名以上的传销人员参与到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即可认定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钟莉)
【裁判要旨】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在传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二是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三是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