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组织 传销人员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刑初字第4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将该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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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刑初字第484号判决书
2、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蔡某、蔡某2、谢某。
辩护人张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钟莉洪娟娟蔡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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