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案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医疗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雅安市人民医院

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1)雨城刑初字第178号
审理法官:

王卫

肖国慧

谢尔兴

代理律师:

杨昌郁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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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雨城刑初字第178号
2.案由: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小东。
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先后担任雅安市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肿瘤血液内科主任、肿瘤科主任、大内科副主任等职务,住雅安市雨城区。2011年8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全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昌郁,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王卫,人民陪审员:肖国慧、谢尔兴。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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