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6、姚某7、姚某5盗窃案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变更罪名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姜庆余

王燕

刘娜

代理律师:

王彦峨

刘洪江

王道宽

法官解说
1、对本案被告人姚某6、姚某7、姚某5犯罪行为是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还是定性为盗窃罪?要从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
(1)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的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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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74号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敬娥。
被告人姚某6,男,1989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县。201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8日被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彦峨,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7,男,1991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县。201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8日被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5,男,1992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县。201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8日被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道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庆余;代理审判员:王燕;人民陪审员:刘娜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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