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国家航运有限公司(MISC BERHAD)诉山东莱钢永峰钢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提单;滞箱费;租金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青岛海事法院(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俊莉

迟焕德

李华

代理律师:

韩智

曹树峰

徐香龙

法官解说
关于承运人收取滞箱费的问题,只有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三条)中作了规定;该规定仅适用于内河航运而不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滞箱费的收取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只有在承运人和相对方(包括托运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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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岛海事法院(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来西亚国家航运有限公司(MISC BERHAD)。
委托代理人:韩智,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俊明,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莱钢永峰钢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曹树峰山东敏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香龙,山东敏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岛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俊莉;审判员:迟焕德、李华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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