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诉青县水务局行政赔偿案 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1)青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姚者辉

王建

谭浩

法官解说
很明显,本案起诉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司法救济,但起诉人坚持要提起行政诉讼,也出于他们自身的考虑。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要对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被告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等负举证责任,但如果以被告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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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1)青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水利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起诉人:郭某.
起诉人:孙某.
被起诉人:青县水务局,青县交通运输管理局、青县上伍乡人民政府。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者辉;审判员:王建;人民陪审员:谭浩。
审结时间:201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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