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浩
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13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孙玮;审判员:竺越;审判员:汤伟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9日。
(二)诉辩主张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许某自2006年7月8日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红利基金)经理,2009年3月4日起兼任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均衡基金)经理,对上述两个基金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直至2010年4月15日离职。
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15日期间,在红利基金、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MSN通信、电话等方式指令张某,在"史某某"、"王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9余万元。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自2006年7月8日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红利基金)经理,2009年3月4日起兼任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均衡基金)经理,对上述两个基金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直至2010年4月15日离职。
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15日期间,在红利基金、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MSN通信、电话等方式指令张某,在"史某某"、"王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9余万元。
一审认定的证据: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许某任职资料、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史某某、王某某证券账户信息、红利基金、均衡基金交易明细资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许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被告人许某办公电话8215分机与张某手机号码13916002781的通话内容;证人张某、史某某、王某某、许春高、许春明和司法鉴定结论等。
(四)一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先于或同步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被告人许某能投案自首,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判处,并可适用缓刑。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人许某量刑情节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对自首处罚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十万元。
二、被告人许某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解说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所增加的新罪名,目的是为了惩治"老鼠仓"这类犯罪行为。界定此类犯罪,关键是认定行为人自己或者指使他人进行相关交易活动所利用的信息,是否属于未公开信息。未公开信息,指的是除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相关市场行情(如某机构或者个人大户下单方向或下单量的信息)、利率的变化、降低印花税、外汇政策、金融政策的改变等信息。此类信息一旦公开,会对相关股票、期货的交易价格产生影响。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的此类信息后,可以通过提早购买证券、期货抢先建仓,待证券、期货价格上涨后在提早撤仓,并从中牟利。实质是利用客户资金为己谋利,一方面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更可能给客户资金造成严重的损失。打击此类犯罪,对于维护证券、期货业市场的稳定和保障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孙玮)
【裁判要旨】界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此类犯罪,关键是认定行为人自己或者指使他人进行相关交易活动所利用的信息,是否属于未公开信息。未公开信息,指的是除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相关市场行情(如某机构或者个人大户下单方向或下单量的信息)、利率的变化、降低印花税、外汇政策、金融政策的改变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