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缓刑
案由: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1)静刑初字第362号
审理法官:

孙玮

竺越

汤伟清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所增加的新罪名,目的是为了惩治"老鼠仓"这类犯罪行为。界定此类犯罪,关键是认定行为人自己或者指使他人进行相关交易活动所利用的信息,是否属于未公开信息。未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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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2011)静刑初字第362号
2、案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浩
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13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孙玮;审判员:竺越;审判员:汤伟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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