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马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证明
案由:
虚开发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鞍山市广源物资回收购销站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鞍刑二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沈千秋

姜凤祥

欧阳高葳

代理律师:

秦一丹

李强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证据的比较与采信和如何认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首先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要认真对待,认真分析,但又不能先入为主,要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具体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利用金茂公司为新世纪公司虚开废...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鞍刑二初字第9号
2、案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某,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鞍山市广源物资回收购销站业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新县,暂住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0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9月8日被再次取保候审,2008年9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秦一丹,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10月10日至同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3日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系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人员。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解回。
辩护人李强辽宁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沈千秋;审判员姜凤祥、代理审判员欧阳高葳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