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沈某诉陈某1继承案 遗产;继承权;收养解除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韶关市翁源县龙仙法律服务所

翁源县司法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1)韶翁法民一初字的189号
审理法官:

陈国雄

陈卫平

叶春兴

法官解说
本案裁判的重点在于"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收养关系是否解除"上。
法院审判时,根据收养关系发生的时间,参照《收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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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1)韶翁法民一初字的189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林某
原告(反诉被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许永全,男,韶关市翁源县龙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陈某1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翁源县司法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某2,男,系被告(反诉原告)陈某1父亲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雄;审判员陈卫平、叶春兴。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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