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上饶市信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工商行政登记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饶中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钟凌

胡万德

陈君

代理律师:

章超

吴良金

邱鹣

法官解说
工商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应当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即在专业能力的注意范围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案中,上饶市信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将上饶市赣东北实业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某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是《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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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1)信行初字第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饶中行终字第31号判决书。
2、案由
工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章超,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信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上诉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良金,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饶市信州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原上饶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鹣,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叶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谊泓;审判员:杨立;人民陪审员:周芳。
二审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凌;审判员:胡万德、陈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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