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强奸案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性认知能力严重削弱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马钢公司煤焦化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1)马刑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叶毅

席伟

刘露

法官解说
最高院在1984年4月26日的解释中答复,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在2003年1月24日又作出批复,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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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判决书字号:〔2010〕花刑初字第00136号
二审判决书字号:(2011)马刑终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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