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虚假申报;未遂;既遂
案由:
走私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携带大量象牙及其制品入境,下飞机等待行李时被告知行李已被海关重点监管,遂放弃行李,逃离现场。对于该案被告人行为的既、未遂形态的认定,有多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其理由在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是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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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刑终字第370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徐某,男,无业。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0年5月5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女,农民。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农民。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吉祥,代理审判员易大庆,人民陪审员张洪波。
二审审判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华,审判员闫颖,审判员蔡云霞。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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