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赵某离婚案 发回重审民事裁定、抗诉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至诚信得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抗提字第0247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张然

任颂

张峰

代理律师:

王铭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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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3)昌民初字第336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11403号判决书。
原再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再终字第12966号裁定书。
再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抗提字第02473号裁定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薛某,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至诚信得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赵某,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理人:石某(赵某之母),194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黔西县太来乡太来村龙井组。
委托代理人:王铭,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艳芳,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审判员:董奇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世波;审判员:文武平;代理审判员:杜成杰。
原再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连印;审判员:王京;代理审判员:阎炜。
再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然;代理审判员:任颂张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0日。
原再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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