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案 职务发明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
案由: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

宝鸡石油钢管厂企管法规处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徐强

张月

刘建强

田强

黄剑国

刘兵强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为数不多的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基本问题的认识并不明朗。本案从职务发明人可以向谁主张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否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了涉案专利,本案是否存在"多余指定"情形以及案外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0)一中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193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北京。
委托代理人徐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月,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才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宝钢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乐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某,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滨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钟裕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兵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石油钢管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姜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厂长。
委托代理人娄某,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宝鸡石油钢管厂企管法规处干部,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占恒;代理审判员赵明、李轶萌。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张冰;代理审判员刘晓军袁相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