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案 商标注册;区分;核准注册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申请商标经过使用相关公众客观上已经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应予以核准注册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07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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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439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07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董伟 人民陪审员:吴慧涵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燕蓉;审判员:潘伟马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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