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493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静,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红兵,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化名李某1),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荀某,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钰,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如家蒙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翔新。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韵清;代理审判员:张肖泉;人民陪审员:方国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8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
2009年1月12日2时45分,被告李某驾驶被告荀某所有的浙HBxxxx小轿车沿西藏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原告驾驶员驾驶沪EUxxxx小轿车沿建国新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西藏南路、建国新路路口,两车相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车内乘客许某、王某受伤。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驾驶员不承担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被告荀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告如家酒店作为被告李某的工作单位,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人民币8,770元、评估费资料费340元、牵引费200元、停车费120元、停运损失费2,520元(按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1995年桑塔纳车每小时营业收入指导价35元/小时×8小时/人/天×2人×4.5天)、王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1808.30元、许某医药费、交通费278.50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16036.80元。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李某、如家酒店未到庭,无答辩。
被告荀某辩称:肇事车辆系被盗,故其不应承担责任。2009年1月12日凌晨1时,被告荀某开车到被告如家酒店住店,应酒店要求将车钥匙交给酒店值班经理以便移车。到早晨7时其退房时,发现车辆不见,酒店经理还予以搪塞,荀某就报警了。第二天中午荀某从警方处得知车辆找到,但发生了交通事故。且了解到,其实酒店晚上就已经发现车辆被盗,但未及时告诉荀某。被告荀某认为自己很冤枉,不同意原告诉请。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荀某驾驶牌号为浙HBxxxx轿车到本市蒙自路379号被告如家酒店入住,并按照酒店规定将车停于酒店指定停车位。由于停车库较小,被告荀某按照酒店要求将车钥匙交给值班经理沈某以便挪动车辆。后酒店当班保安被告李某擅自从酒店服务台抽屉中取走该车钥匙,当日凌晨 2时45分许,被告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该车闯红灯通过西藏南路、建国新路路口时与原告公司驾驶员驾驶的原告公司所有的沪EUxx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公司车辆物损及车上乘客许某、王某受伤,事发后被告李某弃车逃逸。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2009年1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对该案定为荀某被窃机动车案立案侦查。2009年1月15日,该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对李某签发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在公安部门对酒店值班经理沈某的询问笔录中有如下内容:"问:你是怎么会发现客人车子被开走的?答:12日早上07时20分左右,客人到服务台拿车钥匙取车,发现钥匙不在,我陪客人去酒店停车场查看,发现车子不在停车场。问:是谁开走的你知道吗?答:12日早上4点半左右,我发现我们的一个保安李某1不在岗位上,服务台又告诉我李某1拿了客人的车钥匙,而且之后他也再没有出现过,我估计是他开走的。问:这个保安李某1是负责什么工作的?答:他是负责酒店安全方面工作的。问:平时是否代客泊车?答:他就偶尔会替客人移动下车位。问:李某1有没有驾驶证?答:不清楚,他说他会开车的。问:客人车子找不到后怎么处理的?答:我打电话报了警,卢湾分局的民警到场处理的。"被告李某在酒店应聘登记表中化名李某1,该登记表中并无身份证相关信息。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车辆修理费8,770元(修理出场时间为2009年1月16日13时30分)、评估费、资料费340元、牵引费200元、停车费120元,乘客许某的医疗费244.50元、交通费34元,乘客王某的医疗费541.30元、交通费128元、误工费1,139元、律师费2,000元。
上述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报告书、询问笔录、应聘登记表、发票、修理证明书、小客车承包合同、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病史资料、收入证明、疾病证明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四)一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李某理应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被告李某涉嫌盗窃肇事车辆,其私取钥匙偷开车辆的行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不能仅仅依据其酒店保安的身份而予以认定。但是被告如家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住客的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管理上存在诸多瑕疵:一是在人员应聘方面连最基本的身份证信息都不要求应聘人员填写并进行核实,使得被告李某化名应聘进入酒店从事安保工作。二是酒店在不清楚被告李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就允许其偶尔移动客人车辆。三是对住客上交的车辆钥匙的保管、使用缺乏制度规范,导致被告李某能擅自取走钥匙。四是酒店在凌晨4时许发现被告李某脱岗并擅自取在钥匙的情况下,也未采取任何应对措施,而是被动地等到早上7时许住客退房取车才报警处理。因此,被告如家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被告李某追偿。被告荀某作为酒店住客,其已经按要求将车辆停放酒店停车场,并将车辆钥匙交给酒店,其与酒店之间已经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现酒店疏于履行保管义务,导致其车辆被盗,故被告荀某对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范围,本院经核查均为合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某、如家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五)一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36.80元(包括车辆修理费人民币8,770元、评估费资料费人民币340元、牵引费人民币200元、停车费人民币120元、停运损失费人民币2,520元、王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人民币1808.30元、许某医药费、交通费人民币278.5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2、被告上海如家蒙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依据本判决第一项所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七)解说
本案系酒店保安私自盗开住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李某作为具有重大过失的直接侵权人,理应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荀某虽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肇事车辆系被李某盗开而不在荀某控制范围内,故不应承担责任。这种处理规则与一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无二致。本案关键在于第三被告如家酒店的责任承担问题。原告要求如家酒店承担责任的依据就在于其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然李某作为如家酒店当班保安,擅自将车开走,显然与其职责相背,纯粹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如家酒店不需要承担雇主的替代责任。那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如家酒店的责任。
如家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单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住客车辆丢失或受损的财产损害理应承担责任,但对车辆被盗开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这就要看二者是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所构成。条件关系,指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权利受侵害之间,具有不可或缺的条件关系。相当性认定公式是"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具体到本案,若如家酒店对住客车辆钥匙予以妥善保管,李某无法取得住客车辆,就不会无证盗开车辆,最终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故具有条件性。从相当性角度判断:首先,如家酒店作为安保义务人对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车辆被盗与发生交通事故间还是有相当的可能性,因为要盗走车辆的方式只能是开车,偷盗者不一定有驾驶资格,同时由于偷盗者非车辆所有人,往往自认为轻易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常发生不遵守交通法规,任意违章,甚至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增加,被告对此应作好充分的预见。其次,正是如家酒店未尽安保义务的行为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盖然性。如家酒店如果严格对应聘人员的审查培训、严格对住客财产的管理、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报警,则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将大大下降。再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责任主体确定标准是具有运行支配力和享有运行利益,本案中如家酒店有成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基础。最后,从法价值判断角度出发,认定如家酒店未尽安保义务的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具有相当性,并不会过分加重如家酒店的责任(可追偿),也有助于经营者加强管理,促进安保义务设置宗旨的实现。
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如家酒店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在责任承担上采取顺位补充的原则,先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或完全不能承担责任,则由补充责任人在未尽安保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且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对于直接侵权人具有追偿权。
引申开来,从本案看经营者对盗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1、经营者对车辆具备完全的管控力。2、经营者对车辆的管控享有显在或潜在的利益。3、经营者对车辆失去控制具有重大过失。4、交通事故需与盗开过程具有延续性。若车辆被盗后间隔若干天发生交通事故,经营者则不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孙韵清 徐婷姿)
【裁判要旨】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单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住客车辆丢失或受损的财产损害理应承担责任,但对车辆被盗开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这就要看二者是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经营者对盗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1、经营者对车辆具备完全的管控力。2、经营者对车辆的管控享有显在或潜在的利益。3、经营者对车辆失去控制具有重大过失。4、交通事故需与盗开过程具有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