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关系确认 劳动报酬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526号
审理法官:

刘嵩

刘恩陆

石玉全

法官解说
一、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根据原告2001年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己每年在人事代理机构交纳社会保险费用,2008年7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基于上述事实,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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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526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1,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田晓军,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嵩;审判员:刘恩陆、石玉全。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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