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王某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损害赔偿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655号
审理法官:

周延刚

法官解说
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与黄骅市鑫骅运输队之间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无异议,且对李某2后来参保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李希普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事实成立。由于该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原告李某1、王某作为李某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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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655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黄骅市。
原告:王某,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黄骅市。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旗,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黄骅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齐福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瑞彬,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职员,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鲍振领,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职员,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宿舍。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 201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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