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别优于一般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2011)黑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力

王晶

常万生

代理律师:

吴锦新

法官解说
本案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将卷宗移送黑山县检察院审查是否决定起诉。检察院审查了本案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定罪罪名有异议,后经补充侦查,黑山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将本案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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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2011)黑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俐、于燕。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满族,小学文化,住址黑山县,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3月29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牛某,女,1965年3月24日生,满族,无业,住址黑山县。系被告人母亲。
辩护人吴锦新,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力;审判员:王晶、常万生。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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