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等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案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抵押权消灭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黔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抵押权存续期间
文书字号:
黔江区人民法院(2011)黔法民初字第02702号
审理法官:

张远义

赵波

舒翠萍

代理律师:

贺兴中

法官解说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关于本案中争议的抵押权是否消灭的问题。(一)本案中虽然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当事人约定了权利存续期间为1年,但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不可按照该约定的抵押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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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黔江区人民法院(2011)黔法民初字第02702号
2、案由:抵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石某,
原告:罗某(又名罗某,石某之夫)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震,重庆市黔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兴中,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远义   审判员:赵波、舒翠萍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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