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人身权利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刑初字第98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程文斌

林建勇

戴清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在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某2的行为定性时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2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张某2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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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刑初字第98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人: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军。
被告人张某2,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文斌;人民陪审员:林建勇;人民陪审员:戴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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