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信用卡诈骗案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拾得信用卡并使用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渤船重工有限公司业内分厂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1)龙刑初字第00093号
审理法官:

陈志伟

张丽蕊

吴丽娜

法官解说
被告人姜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指控罪名不当。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拾到他人信用卡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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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1、判决书字号:(2011)龙刑初字第00093号
2、案由:信用卡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艳秋。
被告人姜某,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蓬莱县人,初中文化,渤船重工有限公司业内分厂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因本案于2011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4、审级:一审(未上诉)
6、审判时间: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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