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2离婚案 民事 离婚 患病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锦西炼油化工总厂仪表车间

葫芦岛市实鑫法律服务所

葫芦岛市自来水公司

葫芦岛市自来水公司

钢管厂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一初字第005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谷月

吴琪

韦薇

法官解说
离婚,是基于合法有效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而消灭。夫妻间的忠贞、扶助义务亦随之消失。因此,对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有关于离婚后的生活、居住问题则是本案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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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一初字第00569号判决书
2、 案由:离婚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男,1978年7月10日生,汉族,锦西炼油化工总厂仪表车间工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1952年9月27日生,汉族,葫芦岛市实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张某2,女,1983年2月4日生,汉族,葫芦岛市自来水公司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之母),女,1955年5月16日生,汉族,葫芦岛市自来水公司退休工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之父),男,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钢管厂退休工人,现住址同上。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月;代理审判员:吴琪;人民陪审员:韦薇
6、 审结时间:201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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