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2011)龙民一初字第125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一般代理。
被告:寸某
5.审判机关: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仁良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被告经龙陵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寸某1由寸某抚养。2010年5月25日,被告带两个人把儿子接去,就不再让原告探视儿子,并想方设法阻挠原告行使探视权。2010年9月开学,已两个多月没有见到儿子的原告来到幼儿园,经老师同意接送儿子一次,但在被告母亲的逼迫下将孩子送回。2010年12月底,原告再次将儿子从幼儿园接出带到广场玩,被被告大骂并将孩子带走。2011年2月23日原告高龄病危的奶奶想见寸某1,原告请人多次说情但最终未能如愿。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和儿子的感情,同时也严重伤害了原告探视儿子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根据(2010)龙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切实维护原告对儿子寸某1的合法探视权,判令被告保证原告以如下方式行使合法探视权:原告每两周接送儿子一次;上学期间遇节假日由原告接送儿子;寒暑假期间从放假当天由原告接儿子20天。
2.被告辩陈:自己曾于2009年9月10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1月16日原告以到亲戚家为由,私自带着儿子在未与家人做任何沟通联系之下一去不回,无法联系,时间长达四个多月,答辩人经过多方打听没有下落,只得到龙山和镇安派出所报警立案,想通过警方协助找到失踪的儿子,后来才得知原告将孩子带往山东寄养在亲戚家中,直到2010年5月17日答辩人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领取传票时才再次看到失踪四个多月的儿子,原告在起诉中隐瞒了该事实。此事弄得答辩人和母亲身心疲惫,精神饱受摧残,也给孩子心灵上造成了巨大的阴影与伤害。2010年6月30日,龙陵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双方离婚,离婚后,孩子回到学校,原告就开始一直未经答辩人允许或是沟通联系而频繁地到学校看望孩子,行使其合法探视权,答辩人及家人从未阻挠过原告行使该项权利,原告所讲的没有事实根据。
三、事实和证据
龙陵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30日经本院依法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婚生子寸某1由寸某抚养。二人离婚后,李某经常到学校探望儿子,曾两次经过老师同意将孩子短暂带离学校,但经过寸某及家人的要求将孩子送回。双方因探望权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龙陵县人民法院(2009)龙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龙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各一份作为证据,用于证明李某和寸某1系母子关系,原告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
四、判案理由
龙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问题上不能协商解决,因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和子女的具体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子女安定生活、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时,主要应当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本案中,考虑到寸某1年龄幼小,而原、被告双方矛盾较深,被告不愿让原告将儿子带走的表达激烈,如果选择逗留性探望极有可能伤害到孩子的心理健康。原告李某平时已经通过到学校探望孩子行使着探望权,虽然时间较短,但也能和孩子进行情感上的交流,而且也没使孩子脱离被告的监护范围,原、被告双方直接发生冲突的几率很小,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较为有利。综合考虑,由原告到学校行使探望权较为有利,当然,原告在行使探望权的时候不能有不利于儿子身心健康的行为,被告在原告正常探望时也不应无端阻挠。
五、定案结论
龙陵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如下判决:
原告李某可在上课期间到儿子寸某1就读的学校探望儿子,行使探望权,时间每次不超过1小时为宜,被告不得阻挠原告的依法探望。
本案依法征收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六、解说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行使探望权,往往会在当事人之间引起纠纷。本案的分歧在于采用何种方式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法律规定了探望权,其立法旨意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的探望权也是依附于子女的最佳利益而设的,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通过全面交流,增进感情,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感受不到父亲或母亲的爱。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包括探视性(又称看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逗留性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把孩子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探视性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时,主要应当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探望孩子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就解决好了。即使在离婚的裁判文书没有提到怎么看孩子,双方当事人私下里也能协调好这个问题,就探望权提起单独之诉的往往是父母对孩子的探望问题矛盾尖锐,无法协商的情况。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问题上不能协商解决,因此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和子女的具体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子女安定生活、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考虑到寸某1年龄幼小,双方心中的怨气很深,被告不愿让原告将儿子带走的表达激烈,而且现探望权的执行问题现在争议也较大,如果选择逗留性探望极有可能伤害到孩子的心理健康。李某平时已经通过到学校探望孩子行使着探望权,虽然时间较短,但也能和孩子进行情感上的交流,孩子也能感受到母亲的爱,不至于原告和孩子产生较大的疏离感,孩子也不会脱离被告的监护范围,原、被告双方直接发生冲突的几率很小。法院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原告李某可以到儿子寸某1就读的学校行使探望权。
最后想要说明的是,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心理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希望离婚了的父母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在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妥善处理,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裁判要旨】考虑到孩子年龄幼小,双方心中的怨气很深,如果选择逗留性探望极有可能伤害到孩子的心理健康。一方平时已经通过到学校探望孩子行使探望权,虽然时间较短,但也能和孩子进行情感上的交流,孩子也能感受到母爱,孩子也不会脱离被告的监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