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初字第33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许晓晖

法官解说
在本案所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的行为涉及到了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作废的票据作担保以及逃匿等情形,符合了合同诈骗罪所描述的具体几种客观情形。但是要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还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要件。本案中,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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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初字第331号
2.案由:合同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张媛。
被告人:王某1,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2,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无业。
辩护人:许晓晖,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之愉;代理审判员:彭啸;人民陪审员:刘敬文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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