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侵犯著作权案 向公众出售反技术措施可以认定为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05337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虽未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出异议,但我国实行上诉全面审查的原则,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所提出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是: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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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33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0533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叶某,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勇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跃增;代理审判员:安彦增;人民陪审员:董淑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芳;代理审判员:宋振宇王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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