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自首;新证据;缓刑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鑫东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252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依法改判,主要因为一审法院遗漏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案件本身涉及到了自首情节的认定问题和二审期间新证据的调取、认定问题。
自首情节的认定应引起二审法院足够的重视。近三年来,本院共审结1567件二审刑事案件,有167件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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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252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春宇。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25岁(1987年6月12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员。
辩护人程东胜北京市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邓某,男,31岁(1981年1月15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职高文化,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员。
原审被告人惠某,男,24岁(1987年10月1日出生),出生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波;人民陪审员:李向红郭焕。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洁;代理审判员:刘用印李春华
6.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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