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某危险驾驶案 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车的事实应认定自首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287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投案意愿必须是出于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的,这是自动投案的实质性条件,只有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投案,才能反映出其认罪悔罪、悔过自新的主观态度,也只...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287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虞某,男,44岁(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在押。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长员:黄淘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伟;代理审判员:吴海地周维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