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某强制猥亵妇女案 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强奸未遂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奥公司695路公交车

终审结果:
个案中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分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328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都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行为内容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猥亵行为;强奸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2)主观故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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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176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终字第328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制猥亵妇女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宛某,男,41岁(1971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新奥公司695路公交车司机。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11月11日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凯飞;人民陪审员:李克英;人民陪审员:代婉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伟;代理审判员:吴海地周维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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