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陈某1、陈某2抚养费案 抚养费;计算;离婚协议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城建职业技术学校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垡上中学

北京市律邦友联法律咨询服务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少民终字第04232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谷世波

吕春华

翟玉明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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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1049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少民终字第04232号民事裁定书。
(二)案由:抚养费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1,女, 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城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2,男,199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垡上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3,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婷,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北京市律邦友联法律咨询服务事务所法务人员。
被告(上诉人):刘某,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独任代理审判员:张海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世波;审判员:吕春华;代理审判员:翟玉明。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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