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诉张某2财产损失赔偿案 监督职责;财产损失;赔偿损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少民终字第07949号
审理法官:

谷世波

吕春华

芦建民

代理律师:

杨华

鲁俊峰

戴斌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监护人处理未成人子女财产效力认定的问题,应该既要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更应该遵循基本的民事行为规范与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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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2423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少民终字第07949号
2.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2。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张某2之母)。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杨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1。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鲁俊峰,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戴斌,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平生,联想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蒋凯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世波;审判员:吕春华、芦建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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