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诉宋某、吴某1、吴某2继承案 非婚生子女继承;夫妻共同财产;个人遗产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少民终字第0976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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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208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少民终字第097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侯某。
法定代理人:侯某2(侯某之母)。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宋某、吴某1、吴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蓬;人民陪审员:贾玉英孙志坚。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世波;审判员:吕春华;代理审判员:许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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