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0525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少民终字第09769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2,商务部,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潘某,中国经济导报,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良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公安部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焦某,园长。
委托代理人许良岩,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秦亮,北京市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占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涛;人民陪审员:刘晖、武丕显。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世波;审判员:芦建民、孟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一审情况
3.判案理由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分析意见,可以排除剧烈的外伤碰撞导致原告颅内出血的可能。但对于脑出血的病人,延误就医时间必然会致损伤后果加重。校医没有考虑颅脑损伤病情,以致原告的家长到院后,亦未能给予正确的提示。被告并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原告的脑血管畸形是诱发颅内血肿原因的特殊状况,可适当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合议庭确定被告按百分之九十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后续治疗费原告不得再次主张。
4.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公安部幼儿园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二十五万四千五百六十四元八角四分、护理费十万零八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元、交通费五千元、营养费三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二万一千一百一十四元、残疾赔偿金十七万七千六百七十六元二角、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后续护理费五十一万八千四百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王某诉称:一审判决所查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认为:一、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不应采信,理由是:(1)王某方申请出庭的专家一致认为该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王某脑内血肿由外伤所致的可能性很大;(2)北京市司法局在给王某2投诉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中称:"......导致鉴定书引用相关事实错误,摘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建议通过法庭质证或重新鉴定等法律途径解决相关问题";(3)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询时,对专家证人和代理人的质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4)该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时无视有多项证据证明的王某外伤史的客观存在。二、应采信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支持原告后续治疗费的主张。三、公安部幼儿园应当向王某赔礼道歉。四、一审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过低。
上诉人公安部幼儿园诉称:一审判决所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有悖事实。王某的病非常见病且隐蔽性强,发病初期无明显危急症状,幼儿园无能力发现并处置。王某未能及时送医是其特殊体质及其父母原因导致,不能归责于幼儿园。二、根据《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幼儿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判令幼儿园承担90%的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公安部幼儿园在王某治疗过程中为其交了两万元押金。另,公安部幼儿园在二审期间递交了王某在平安保险理赔学平险时,由保险公司委托华大方瑞做的两个鉴定,以证明王某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有关规定及王某头外伤在脑内血肿后果中的参与度为20%。综合全案证据,一审法院未查清王某头部外伤与其脑内血肿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以及王某是否存在脑血管畸形及若存在脑血管畸形其参与度,也未查清王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校方责任险及学平险的情况。
(五)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05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七)解说
该案中原告方自行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在对王某致伤原因的分析上意见明显不一致,前者认为王某头部摔伤与脑内血肿的出现存在因果关系,后者则认为王某因脑组织内细小畸形血管破裂致右额叶内巨大血肿形成的可能性较大,即认为王某的损害系因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性较大;同时,两者在王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上也有不同意见。另,王某在平安保险理赔学平险时,由保险公司委托华大方瑞做了两个鉴定,一份结论是王某头外伤与其脑血肿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外伤在脑内血肿后果中的参与度为20%;另一份结论,结论是王某的目前情况不符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做的这两份鉴定结论与华夏及法源的鉴定都有矛盾之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在法庭质证阶段在专家证人的质询时所做的答复不够清晰、明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未经充分调查便采信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当。一审法院应当查清王某头部外伤与其脑内血肿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王某是否存在脑血管畸形及若存在脑血管畸形其参与度,王某在保险公司理赔校方责任险及学平险情况的基础上做出裁判。
(芦健民)
【裁判要旨】多份鉴定意见冲突的,应该综合判断受害人外伤与伤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以及受害人本人否存在先天问题其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