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1贺某2、李某诉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上诉案 追加原告;诉讼权利告知;重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2012)一中少民终字第8134号
审理法官:

谷世波

吕春华

芦建民

代理律师:

冯锦龙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1、本案是否应当追加原告。2、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一)在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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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延民初字第00402号
二审裁定书:(2012)一中少民终字第8134号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1,男,194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2,男,200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贺某2之母),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述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冯锦龙,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建国;审判员:康峰;人民陪审员:卫宏英。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世波;审判员:吕春华、芦建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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