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唐某赠与合同案 抚养义务;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解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街道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众字第100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能否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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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字第32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众字第10057号判决书。
2.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 (原审原告)张某,女,192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孙美荣,女,1951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司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歆;人民陪审员:董德虎;人民陪审员:田宝贵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良胜;审判员:宋少源柳适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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