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北京华安福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案 专利申请权;发明人;申请权人
案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体育科学研究所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北京华安福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部

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94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文毅

李茜

郭灵东

代理律师:

周镐荣

邓春林

闫才小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人是否可以认定为专利申请权人。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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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94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专利申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女,194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体育科学研究所退休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春林,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安福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2,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北京华安福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才小,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文毅;代理审判员:李茜;人民陪审员:郭灵东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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