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案外人异议之诉案 民事 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某律师事务所

唐海富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民初字第1164号
审理法官:

张秀云

刘芳

卢磊

代理律师:

曹健

张津

法官解说
本案系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李某提起的三个诉讼请求分别为:1、确认被北辰法院冻结扣留的涉案滨海道工程的工程款债权3887754元归李某所有;2、被告中海公司向李某按照原协议履行相应给付工程款的义务;3、要求天津市北辰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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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2〕辰民初字第1164号。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四终字第930号
2、案由: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曹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唐海富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鸿达盛传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代理人张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耀武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2,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天津凌翔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室职员。
4、审级:两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刘婧独任审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张秀云、刘芳、卢磊
6、审结时间:一审:2012年5月2日
二审: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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