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迪蒙吉意超硬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经济补偿金;年限;社会保险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盖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296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肖桂莲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以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起算时间。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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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底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0097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2969号裁定书。
2.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文艺,盖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北京迪蒙吉意超硬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凤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桂莲,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唐绍芬。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朱华姚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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