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宇激光工程有限公司诉武汉楚天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引人误解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

北京康信华嵘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33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仁东

胡好军

法官解说
本案裁判的关键在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述虚假宣传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解。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认定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不应囿于所涉广告宣传所载附的形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在产品的推广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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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427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3365号判决书。
2.案由: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东莞市环宇激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利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仁东,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佐哈尔·帕兹(ZOHAR PAZ),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北京康信华嵘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上诉人):武汉楚天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楚天激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好军,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某,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鱼水审判员:杨德嘉;人民陪审员:刘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仪军;代理审判员:毛天鹏李冰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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